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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欧某某婚约财产案

2023-06-09 15:49:38 349

石某某诉欧某某婚约财产案


 

石某某诉欧某某婚约财产案
——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彩礼应当返还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民初2462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石某某
  被告:欧某某
  [基本案情]
  石某某与欧某某于2014年左右认识,于2017年1月2日举办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石某某主张给付欧某某20000元彩礼,其中10000元用于购买两个铂金镶钻的戒指以及一条金项链。但欧某某不认可石某某给付20000元彩礼,只认可10000元,且认为该10000元已用于结婚所需的一些支出。另在双方举行婚礼仪式前,欧某某购置了价值为3200元的海尔洗衣机一台、2800元的海尔冰箱一台、1200元的鱼缸一个、3980元的雅迪电动车一辆以及2450元的正铃牌电动车一辆,现均放置于石某某处。庭审中,石某某同意返还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鱼缸及雅迪电动车。双方在2014年10月至2018年4月共同生活,期间有互相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的行为。石某某认为双方产生矛盾已无法继续生活,要求欧某某返还石某某给付的20000元彩礼钱、返还石某某一方结婚办酒所收礼金38444.76元,但欧某某以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已存入其银行卡的钱不属于共同财产而拒绝。
  [案件焦点]
  1.彩礼范围的界定;2.彩礼返还的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本案中,石某某与欧某某虽然共同生活并举办了婚礼仪式,但两人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双方并未建立婚姻关系。关于欧某某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婚约时,男方给女方购买的戒指及金首饰具有赠与性质,应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欧某某认可1万元彩礼,但双方已经共同生活长达近四年之久,石某某给付的1万元彩礼可能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且欧某某于庭后主张以其购买的海尔洗衣机、海尔冰箱等物品折抵。欧某某该主张合情合理,应予以采纳。故对石某某要求欧某某返还2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在石某某与欧某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互相转账给对方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正常的消费支出或赠与,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关于石某某主张欧某某返还石某某一方办理结婚仪式收取的礼金,因欧某某予以否认且石某某并无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支持。石某某主张某铃电动车系其出钱给欧某某购买但无证据证实,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