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王春合与门林红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2023-06-09 15:51:32 372

王春合与门林红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王春合与门林红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2014)庆中民终字第285


  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春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门林红
  上诉人王春合与被上诉人门林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正宁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春合、被上诉人门林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农历11月6日,王春合因其女儿王向娜与门林红之子门世杰订婚,收取门林红彩礼69800元。同年12月21日门世杰与王向娜登记结婚,2013年12月6日,因王向娜患癫痫病两人离婚。门林红收取的彩礼数额过大,给其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家庭困境,2014年2月11日门林红提出诉讼,称因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困难,要求王春合退还71600元。
  上述事实,有正宁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王春合在其女儿与门林红儿子订婚时,收取彩礼,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应当适当返还。对门林红要求的零碎钱1000元、占亲钱200元、登婚钱600元,不属于彩礼,不予返还。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春合退还门林红彩礼48860元;二、驳回门林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门林红承担480元,王春合承担1120元。
  王春合不服正宁县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称:根据当地婚俗及自愿,其收取门林红彩礼钱69800元,并非借婚姻索要财物,没有违背《婚姻法》的规定。王向娜经婚前体检无癫痫病,该病是婚后所得,门林红及其子门世杰有重大过错。王向娜患病后,生活不能自理,门世杰立即将其送回娘家,未尽到有照顾责任,其王向娜治疗疾病已花47594. 83元。原判返还彩礼于情于理于法相悖,请求撤销。
  门林红答辩称:王向娜婚前就患有癫痫病,王春合明知该病无法治好,却欺骗了答辩人和儿子,答辩人一家人为其女儿出钱看病,费尽周折,花完家里所有积蓄,做到了仁义至尽,没有任何重大过错。再说其给女儿看病花的钱已经在合作医疗和民政部门大病救助中全部报销,不能要求他人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人归还全部彩礼。
  经二审庭审质证,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均无异议,故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春合的女儿王向娜患癫痫病,值得同情,但王春合收取门林红彩礼钱69800元属实,因双方子女结婚时间短、已婚姻关系已解除,该彩礼的给付客观上给门林红的家庭造成一定经济困难,门林红的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之规定,王春合应当适当返还。王春合上诉所称不予返还的理由,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门林红未上诉,对其要求全部返还彩礼的要求不予考虑。至于王向娜在婚前还是婚后患的癫痫病,不是本案中所要审理的问题。据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王春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责逆
  代理审判员 贾九龙
  代理审判员 郭闯君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小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