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的抗辩,只能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法十三条二款)
如果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法律关系,持票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反之,持票人没有义务提供票据取得的证据。这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
另外还有三种情形可以抗辩:(票据法解释十三条)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票据法十二条一款)
2、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法十三条)
3、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票据法十二条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