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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诉张某婚约财产案 ——婚约条件未成就应当返还彩礼

2023-06-09 16:07:07 357

龚某某诉张某婚约财产案
——婚约条件未成就应当返还彩礼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第906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龚某某
  被告(上诉人):张某
  [基本案情]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确认恋爱关系后,原告龚某某依照民间习俗到被告张某家提亲。提亲期间,原告龚某某通过父亲龚某某2的账户给付被告张某30万元的彩礼钱。之后龚某某与张某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手,其间双方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分手后,原告龚某某要求被告张某退还其给付的彩礼钱,遭到被告张某的拒绝,原告龚某某因此起诉至法院。龚某某2到庭表示,其给付张某的30万元是彩礼钱,并同意张某把彩礼返还龚某某。
  [案件焦点]
  1.女方是否应当返还男方所给付的彩礼;2.由谁向谁进行返还;3.是否应当全额返还。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在与原告结束恋爱关系后,应当将其所收取的30万元彩礼钱退还原告。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某某返还彩礼钱30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礼金或财产。本案中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已结束恋爱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认定并判决张某应当将其所收取的30万元彩礼钱退还龚某某是正确的。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汪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