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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张某乙婚约财产案 ——彩礼返还案件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合理认定

2023-06-09 16:08:21 450

张某甲诉张某乙婚约财产案
——彩礼返还案件中“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合理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75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甲
  被告(上诉人):张某乙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6日,张某甲与张某乙依据当地传统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甲按照习俗给付张某乙彩礼61800元。双方于2017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张某乙于2017年5月中旬从张某甲家离开。2018年6月22日,经法院调解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张某甲的父母均为残疾人,母亲患有乳腺癌,家庭生活困难。张某甲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张某乙返还彩礼。张某乙辩称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涉案彩礼大部分用于置办结婚用品及共同生活的开支费用,即使尚有剩余也不应予以返还,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案件焦点]
  张某甲要求张某乙返还彩礼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后已共同生活的,在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彩礼原则上不应返还。但是结合山东省桓台县的经济水平,张某甲给付彩礼61800元,数额较大,致其家庭负担较重,且双方结婚时间较短,应予以考虑适当放宽“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因此,对张某甲要求张某乙返还彩礼的主张,应予以支持。鉴于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后因张某甲起诉离婚导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此外,张某乙为筹备结婚购买了婚纱等物品,双方还拍摄了结婚照。因此,涉案彩礼不应全部返还。综合考虑双方之间的感情因素、共同生活的情况、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应以返还60%彩礼数额为宜,故酌定张某乙返还张某甲彩礼37080元。张某乙辩称彩礼已用于置办结婚用品,且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应予以返还,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张某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向张某乙支付彩礼61800元,数额较大,结合张某甲家庭状况及父母身体、患病情况,客观上对张某甲家庭生活造成一定程度困难影响,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现已离婚,张某乙应当返还部分彩礼。一审判决综合诸多因素,酌定张某乙向张某甲返还彩礼37080元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荣明潇 杨富元 朱倩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