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文治之子乔保民与郭红河之女郭俊贞婚后,乔保民死亡,乔文治诉郭俊贞、郭红河返还婚约财产案
【案情】
原告:乔文治,河南省民权县人。
被告:郭俊贞,河南省民权县人。
被告:郭红河,河南省民权县人。
2001年1月,原告乔文治之子乔保民经人介绍与被告郭红河之女郭俊贞相识。见面时,被告郭俊贞接收乔保民见面礼两千元,被告郭红河、郭俊贞收取原告乔文治一方烟酒、水果等礼品若干。乔保民与郭俊贞订婚后,郭俊贞一方收取原告乔文治方彩礼现金七千元、衣服四身儿及手表一块。后原告之子乔保民死亡。原告乔文治要求二被告退还订婚彩礼未果,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乔保民与被告郭俊贞订婚,其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因乔保良于订婚后死亡,其与郭俊贞之间的婚约关系已自行解除。因乔保民生前与乔文治共同生活,乔保民经济上并不独立,其用于订婚的财物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不仅涉及乔保民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原告乔文治的合法权益。因乔保民未婚,其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无须履行分割手续即转化为其继承人即本案原告所有。原告乔文治符合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方收取原告方的财物除订婚者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其个人支配,郭红河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但女方收取男方的烟酒、水果等礼品及订婚期间收取的衣物、手表符合赠与的特征,应按赠与物认定。现金属不当得利,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也非恶意取得,应酌情返还。为此,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郭俊贞、郭红河自愿返还原告乔文治现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