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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诉陈某甲等人婚约财产案 ——女方对彩礼给付事实全部否认时,彩礼应否返还

2023-06-09 16:12:10 383

裴某某诉陈某甲等人婚约财产案
——女方对彩礼给付事实全部否认时,彩礼应否返还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9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裴某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甲
  被告:陈某乙、武某某
  [基本案情]
  陈某乙、武某某系女方陈某甲父母。介绍人陈某丙、赵某某,其中陈某丙系男方裴某某同村街坊,与武某某系熟人关系。媒人赵某某,与男方不认识,与女方是同村街坊。。“见小面、见大面、送好”均是当地的婚俗。
  男方裴某某与女方陈某甲经陈某丙、赵某某二人介绍,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于2017年农历二月初二“见小面”,在陈某甲家中,陈某丙、赵某某经手,给陈某甲及其父母2000元现金。通过陈某丙、赵某某,裴某某与陈某甲商定于2017年农历四月初十“见大面和送好”。当日,裴某某与亲属及介绍人陈某丙、赵某某等人一同去陈某甲家中,陈某丙、赵某某与裴某某母亲同乘一辆轿车,带去四件套、被子、瓜子、糖等物品,陈某丙、赵某某经手清点现金后,将现金包裹在被子里。在陈某甲家的堂屋里间,陈某丙、赵某某将102600元现金交付于武某某,陈某甲也在现场。陈某甲及其父母向裴某某回礼1000元。后双方未对结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结婚。裴某某认为在协商结婚时陈某甲提出的物质条件过高,其无法承担,导致无法缔结婚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返还彩礼款103600元及彩礼物品。
  [案件焦点]
  鉴于彩礼给付方式的特殊性,在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均否认收到彩礼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彩礼是否实际给付。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某与陈某甲订立婚约,因彩礼款问题产生纠纷,裴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审理。本案裴某某要求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诉求,由证人陈某丙、赵某某证言与裴某某陈述相佐证,可以认定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收受彩礼款103600元的事实,因给付彩礼给裴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困难,裴某某、陈某甲因故未能确立婚姻关系,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依法应予返还彩礼款103600元(2000元+102600元-1000元)。关于裴某某所陈述给付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物品的诉求,系其为订婚自愿赠与物品,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应当依法返还裴某某彩礼款103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
  陈某甲、陈某乙、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裴某某彩礼款103600元。
  陈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主要事实和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明知陈某乙、武某某外出打工的情况下,仍采用在家张贴传票的方式留置送达,在没有通知其二人的情况下缺席开庭不当。一审法院就本案件发两次传票开两次庭,与效率原则和集中原则相违背。陈某甲代理人参加一审庭审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一审采用缺席判决的方式不当。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其没有收到所谓的彩礼款,一审法院仅依据裴某某的陈述及介绍人陈某丙、赵某某的证言就认定陈某甲收到了彩礼,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期间,裴某某提供了2017年5月4日(农历四月初九)其母亲姚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支行取款102444.17元(存款本金100000元、利息2444. 17元)的取款凭证、其与陈某甲的通话录音。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彩礼问题,裴某某提供了其与陈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银行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一审开庭时陈某丙、赵某某出庭接受询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裴某某、陈某甲经人介绍后开始交往,按照当地风俗习惯,裴某某通过陈某丙、赵某某给付陈某甲家彩礼102600元,且裴某某提供的银行取款凭证证明了彩礼款的来源。陈某甲虽对裴某某的主张予以否认,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陈某甲称其未收到彩礼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亦对陈某甲提出的一审程序问题进行了审查。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写人: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