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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甲与胡某乙转继承纠纷上诉案

2023-06-11 09:17:22 342

胡某甲与胡某乙转继承纠纷上诉案


 

胡某甲与胡某乙转继承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二终第105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跃平,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某甲因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219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周跃平,被上诉人胡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金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胡金伯、许秀珍的遗产有哪些;诉讼时效从何时计算,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均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4219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 判 长  崔荣昌
审 判 员  张书明
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