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甲与胡某乙转继承纠纷上诉案
胡某甲与胡某乙转继承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二终第10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
委托代理人周跃平,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某甲因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219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周跃平,被上诉人胡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张金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胡金伯、许秀珍的遗产有哪些;诉讼时效从何时计算,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均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42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 判 长 崔荣昌
审 判 员 张书明
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