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5等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某1与李某5等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642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2。
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辉,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3。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4。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5。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马某、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9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李某1申请再审称,诉争房屋实际是我出资购买,其他当事人均出具过证明印证这个事实。李某6夫妻生前一直与我居住,我对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对主要证据未进行质证,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审法院查明 马某、李某2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
李某3提交意见称,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争房屋以李某6名义购买并登记在李某6名下,属于李某6与李某7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1、郭某曾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由起诉,主张与李某6系借名买房关系并要求诉争房屋归其所有,该案生效判决认定诉争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6,对李某1主张享有房屋实际权利的相关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本案中,李某1并未提交新证据,仍以借名买房为由主张对诉争房屋享有实际权利,缺乏依据。李某1主张诉争房屋购房款由其支付,因购房享受了李某6的工龄优惠,且购房收据上亦显示以李某6名义支付购房款等各项费用,马某、李某2、李某3等人对购房款由李某1支付不予认可。鉴于该款项的认定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暂不予处理。李某6与李某7夫妻生前均未留有合法有效遗嘱,诉争房屋应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一、二审结合在案证据,考虑诉争房屋的实际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李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