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与高某等转继承纠纷上诉案
李某等与高某等转继承纠纷上诉案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民终118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伟,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祖文,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伟,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祖文,四平市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李某1。
原审被告:李某2。
原审被告:李某3。
原审第三人:李某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高某某,原审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原审第三人李某某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城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李某4于1994年去世,李某4死亡时继承开始发生,现高某某与高某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李某4的遗产已经超过20年诉讼时效。重审时应查清王桂兰的遗产数额并予以分割。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城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 康 民
审判员 张厚国
审判员 董 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