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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郭某转继承纠纷案

2023-06-11 09:21:12 347

刘某、郭某转继承纠纷案


 

刘某、郭某转继承纠纷案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9民终366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孙汉礼,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瑛琦,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郭某因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30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刘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多次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员到庭按受质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301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郭景岭
审判员  杨 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