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郭某转继承纠纷案
刘某、郭某转继承纠纷案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民终36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孙汉礼,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瑛琦,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郭某因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原审庭审中,上诉人刘某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多次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但一审法院未通知鉴定人员到庭按受质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郭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32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刘晓莉
审判员 郭景岭
审判员 杨 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