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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与吕某等转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1 09:24:07 346

柳某与吕某等转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柳某与吕某等转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3932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某2(柳某1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阎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
  二被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阳,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柳某1因与被申请人阎某、吕某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柳某1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第二项属于超范围判决。(二)一、二审未追加应该参加诉讼的诉讼参与人,造成遗产范围确定不明。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阎某、吕某提交意见称,同意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海淀区校场小七条14.16.校场小八条13.15号房产系吕某与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昌平区1805号房屋系阎某承租公房被腾退后的定向安置用房,涉及案外人利益。一、二审根据上述房屋实际情况,结合在案证据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关于吕某丧葬费、墓地费等费用负担问题,抚恤金系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发放给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直系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系对直系亲属的抚慰、救济,阎某领取的吕某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属于吕某单位对阎某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不作为遗产予以分割,亦无法律规定应优先支付丧葬费、墓地费。承担被继承人的丧葬、墓地费用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一、二审基于公平原则所作处理,并无不当。柳某1主张阎某用安置款购买的尚有另一套安置房,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柳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柳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彭红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