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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孙某2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11 09:28:41 334

孙某1、孙某2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孙某1、孙某2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281民申9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某1。
  监护人:孙某2。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某2。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萍,山东郝正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孙某3。
  原审被告:崔某。
  原审被告:孙某4。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某1、孙某2因与被申请人纪某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0281民初6313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孙某2、孙某1申请再审称:一审在程序法上存在违法事实,实体法的调解内容也不正确,请求撤销胶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1民初6313民事调解书,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8月19日,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制作调解笔录,并由孙某2等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2019年8月28日制作民事调解书向孙某2等当事人送达,孙某2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现无有效证据证实原审审判人员在处理该案时存有违法审理现象。
  综上,申请人孙某1、孙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孙某1、孙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宋 伟
审判员 关宏刚
审判员 郑培臣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