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1、谭某2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谭某1、谭某2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民终5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京科,山东闻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谭某2之女)。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某1因与被上诉人谭某2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乳山市人民法院(2019)鲁1083民初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1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谭某1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上诉人谭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勇良
审判员 李军辉
审判员 郭庆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军
书记员王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