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吴某、王某2等民事裁定书
王某1与吴某、王某2等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民辖终9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王某2、王某3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6民初3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某1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6民初31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是转继承纠纷,被继承人为王某4跃,而不是王某4跃的儿子王军;被继承的标的物是位于下花园区后洼街东山坡3号附1号的房产,下花园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转继承的法律规定而对王某4跃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利,本案继承纠纷不是对王军的遗产分割而产生的纠纷,本案的被继承人应为王某4跃。本案争议遗产房产两处,位于下花园区,下花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9)冀0706民初315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由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陈 厚
审判员 姜红有
审判员 王 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