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代某1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于某、代某1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民申18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义,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义,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义,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代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义,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代某4。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某、代某1、代某3、代某2、戴某因与被申请人代某4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鲁02民终8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于某、代某1、代某3、代某2、戴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与另案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615号案件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一事不再理。(二)本案与本院(2019)鲁02民终5197号案件情况相同,但结果不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本案原裁定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无不当。
综上,于某、代某1、代某3、代某2、戴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于某、代某1、代某3、代某2、戴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孙 震
审判员 陈召坤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巧巧
书记员 杨仁和
书记员 胡雅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