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张某2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6民终4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廷(张某1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3。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1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张某3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7)冀0631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某2、张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某1上诉请求:一、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没有提到张志远夫妇伺候赡养半自理的婆婆12年,体弱多病的公公14年直到二人去世,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的祖父张德才在临终前,将上诉人父亲张志远、伯伯张某2、姑姑张某3叫到一起,说以前分割的财产不再重新分割。证人冯某、金某的证人证言证明张志远夫妇一直照顾瘫痪的婆婆,体弱多病的公公多年。老人说过把宅基地三间旧房及宅基地证给了次子张志远夫妇。房屋给张志远理由如下:1、次子张志远夫妇结婚到老人去世一直赡养伺候老人,一直生活并且一个锅里吃饭。2、葛香文去世灵堂设在张志远夫妇的客厅。3、张德才重男轻女,所以将房屋给张志远,因此,在张志远妻子王锦廷放弃该房屋的相关权利后,张某1作为张志远的唯一直系亲属,对该房屋及宅基地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永久性使用权,原审判决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2、张某3未出庭答辩。
原告诉称 张某1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位于郭东村证号为冀(望政)字第xxx号宅基地上所属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张某1的祖父张德才系望都县人,上世纪五十年代到邯郸市峰峰矿区工作,与葛香文结婚后生育长子张某2、长女张某3、次子张志远。张志远与王锦廷结婚后生有一子即原告张某1。张德才在望都县拥有宅基地一处,上有房屋三间,望都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证号为冀(望政)字第02-A061号宅基地使用证。张德才夫妻于1997年先后去世,2000年消户。张德才的次子张志远于2004年4月30日去世。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坐落于望都县证号为冀(望政)字第02-A061号宅基地上的三间房屋,是原告张某1的祖父张德才的遗产,张德才之子女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遗产分割前其次子张志远死亡,原告张某1作为张志远唯一的子女,有权继承张志远应继承的份额。原告张某1以张德才生前将宅基地证、分家单、换房协议全部交给张志远持有,立有口头遗嘱,去世时在自家设立了灵堂,请求确认将位于郭东村证号为冀(望政)字第02-A061号宅基地上所属的房屋归其所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被告张某2、张某3明确主张诉争房产兄妹三人平均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张某1提出的“确认位于郭东村证号为冀(望政)字第02-A061号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已交纳)。
本院查明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张德才书写的日记一份,用以证实张德才生前将存款给了长子张某2的事实。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坐落于望都县证号为冀(望政)字第02-A061号宅基地上的三间房屋系被继承人张德才的遗产,被上诉人张某2、张某3作为张德才的子女,亦应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即使张志远夫妻对张德才二老尽了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的事实存在,按照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上诉人主张将诉争房屋全部归其享有,于法无据。上诉人在二审中虽提供张德才书写的日记一份,但该份证据并不能证实其主张,上诉人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张德才生前立有口头遗嘱的事实。故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张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欧阳正丽
审判员 赵 春 林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