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朱鹏与王锡娟等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6-11 09:38:24 351

朱鹏与王锡娟等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鹏与王锡娟等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民终1214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英。
  原审被告:王某娟。
  原审被告:朱某。
  原审被告:朱某华。
  原审被告:朱某新。
  原审被告:曾某江。
  原审被告:曾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英、原审被告王某娟、朱某、朱某华、朱某新、曾某江、曾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朱某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3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上诉人朱某提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所注明的地址和手机号,于2019年12月20日向上诉人朱某送达《交纳上诉费通知》,要求其收到通知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告知逾期不交纳的法律后果,该邮件于2019年12月30日被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该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诉人朱某不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吴万秋
审判员 蔺双祝
审判员 吕厥中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刘桂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