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刘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贾某、刘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7民辖终1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6。
原审原告:刘某1。
原审原告:刘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贾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及原审原告刘某1、刘某2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703民初9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贾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所述登记在被继承人刘建国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天宝南苑3号楼2号房屋于2009年5月已被拆除,贾某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长方沟垣豪小区1号楼2号房屋属于贾某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刘建国生前因治病一直辗转在医院治疗,张家口市桥西区并非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故桥西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贾某现居住地法院,即由沽源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被继承人刘建国名下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天宝南苑3号楼2号房屋于2009年5月已被拆除,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贾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潇
审判员 姜红有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梁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