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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1 09:41:40 329

李某、王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王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15民终305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王某1、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王某3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4民初146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王某1、王某2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王某1、王某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久强
审判员 石 鑫
审判员 郭召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马征
书记员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