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王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民终30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3。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王某1、王某2因与被上诉人王某3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4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王某1、王某2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王某1、王某2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久强
审判员 石 鑫
审判员 郭召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马征
书记员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