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姚某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李某、姚某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民申35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李某再审请求:撤销(2018)粤04民终2716号民事判决,全部诉讼费用由姚某,钟卫孙一群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9日在淇澳村因高新区信访办来调解,他们不服,李某多次去村委会和信访办都不肯调解,李某多次去有关部门都不理。现在要法院处理,希望不要再拖下去,因为李某年老多病,没有精神再提一次,诉讼费用要姚某、钟卫孙一群人负担,一定要法院执行,因为他们诬告李某。姚某对此事不诚实,说假话。蔡德尧生前将房屋修理好的想法,钟卫孙一群人在法庭上讲假话。蔡德尧没有欠别人的钱,他在澳门有中国银行存折由杨小玲保管,在珠海淇澳也有存折由姚玉琼保管,存折上有四万多元存款。二审判决姚某偷换主体,变成钟卫孙一群人员有机可乘,姚某到淇澳居委会用居委会的批条保留姚玉琼的名字,就想得到百份之一百的房屋,因为批地表是用姚玉琼的名字申请的,现姚玉琼已死亡就要换她丈夫名字来继承,如果要改名就要缴纳国税和地税,到李某也一样要交国税和地税。李某要求撤销二审判决,因为由姚某和钟卫孙一群人将注销姚玉琼户口拿走银行存折里的存款四万元要退回三万元给蔡德尧,还有当年姚玉琼出事应该有安家费赔偿的,一直到现在已经有十多年都没有得到赔偿是因为他们注消了姚玉琼的户口,还有淇澳村里面的老人福利,生不补,死不扣,蔡德尧应该有一半。这群人多次破锁入屋、将户口本、银行存折、现金、金饰、手机等值钱的财物全部偷走,最后一次报警称蔡德尧欠钟卫民及钟卫孙的钱,当时已经在派出所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本案为转继承纠纷,案涉房产原为姚玉琼和蔡德尧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占50%份额,二审判决根据姚玉琼死亡时的家庭情况,认定其母亲钟云妹和蔡德尧为姚玉琼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各继承案涉房产25%产权份额,姚某作为钟云妹的唯一继承人,在钟云妹死亡后,其有权继承钟云妹从姚玉琼处继承的案涉房产25%产权份额,二审判决对案涉房产及继承关系的认定事实清楚。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二审判决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钟云妹和姚某均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视为钟云妹在姚玉琼死亡后已接受继承,姚某在钟云妹死亡后已接受继承,案涉房产由姚某和蔡德尧共同共有。姚某作为案涉房产的共有人,其诉讼主张继承房产25%的产权份额,本质上属于共有人请求确认共有权并分割共有物,共有物分割请求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并据此判决支持姚某的请求,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第三,再审申请人李某的其他申请主张,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其再审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刘秋萍
审判员 陈海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