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刘某2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刘某2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民终5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2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2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1于2019年3月28日以要求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54元,减半收取427元,由上诉人刘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姜 南
审 判 员 郑春笋
审 判 员 王玉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冬
书 记 员 于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