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1、李某1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田某1、李某1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1民申4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某1。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1。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某2。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某2。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某3。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田某4。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田某1、李某1因与被申请人李某2、田某2、田某3、田某4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1721民初4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田某1、李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一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李某2、田某2答辩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申请人田某1、李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田某3、田某4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田某1、李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刘 金 泰
审判员 刘 进 超
审判员 尤保仓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