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1、杨某、杨某4等转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1、杨某、杨某4等转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91民再1号
当事人 原审原告: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慧婷,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某2。
原审被告:杨某3。
二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鲁栋,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杨某4。
第三人:陈某。
上述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化,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杨某1与原审被告杨某3、杨某2法定继承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鲁1791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2018)鲁1791民监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再审期间,依法追加第三人杨某4、陈某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杨某1于2018年7月26日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某1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杨某1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7)鲁1791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
原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杨某1负担。
落款
审 判 长 吴 倩
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
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