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杨某等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1民申37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燕钧,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叶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叶某2。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叶某1、叶某2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京0101民初177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杨某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杨某撤回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芦 超
审 判 员 全玉海
审 判 员 李益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亚婷
书 记 员 张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