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乙、朱某丙与朱某甲、朱某丁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乙、朱某丙与朱某甲、朱某丁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12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曾用名朱某4)。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乙。
法定监护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汪明明,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丙(曾用名朱某3)。
财产代管人朱某5。
委托代理人汪明明,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丁(曾用名朱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木民初字第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由于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致本案有遗漏当事人之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木民初字第04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本院退还朱某甲。
落款
审 判 长 蔡燕芳
代理审判员 林 霆
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韦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