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刘某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董某、刘某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终49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永,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某在二审期间因交通事故去世,依法应征求其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的意见后,视情况由参加诉讼的原告参加诉讼。原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也有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董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姚 军
审判员 王周华
审判员 邵 波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郝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