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吕某1、吕某2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11 09:57:22 354

吕某1、吕某2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吕某1、吕某2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3民申1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3。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倩。系吕某3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4。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5。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6。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7。
  原审第三人:董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吕某1、吕某2因与被申请人吕某3、吕某4、吕某5、吕某6、吕某7、原审第三人董某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03民终18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吕某1、吕某2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后,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为申请人出具的相应答复材料载明,涉案房产档案中“既有吕丕顶的申请审批材料,也有吕承文的相关申请材料,但相关材料有更改痕迹”,由此可以确定,涉案房产实际系吕丕顶夫妻生前所有财产,应当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吕承文在1991年前户口已经迁出杏元子村,但其土地使用证颁发时间为1991年10月1日,其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是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原一二审所依据的吕承文名下周集建(1991)字第02023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明显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分家情况录对老人赡养和财产分割做了明确约定,系老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无需被继承人签字,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与土地申请表及审批材料不一致,应当以审批材料为准,申请人起诉要求分割遗产有明确法律依据。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的提起再审情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提起再审。
  吕某3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对案涉周集建(1991)字第02023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登记在吕承文名下不持异议,再审中,再审申请人虽以二审判决后淄博市周村区自然资源局为其出具相应答复材料中载明的“既有吕丕顶的申请审批材料,也有吕承文的相关申请材料,但相关材料有更改痕迹”等作为新证据,并以此欲印证其再审相应观点,但就上述答复材料而言,其载明内容并不必然具有涉案房产实际是吕丕顶夫妻生前所有财产的明确指向性和唯一确定性,再审申请人在未提供其他有力证据补强的情况下,其再审所举证据及再审所持相应理由并不必然具有否定和对抗案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吕承文名下的公示效力和法律效力。关于本案所涉分家情况录的法律效力及其证明力问题,二审判决已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和认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其他再审理由与本案查证事实不符,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吕某1、吕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吕某1、吕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 丽
审 判 员 张兴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艳艳
书 记 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