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吴某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裴某、吴某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申31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军。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1。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3。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裴某因与被申请人吴某、任某1、任某2、任某3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辽01民终434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裴某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裴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裴某撤回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刘东辉
审判员 陈海军
审判员 贾俊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