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某、王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某、王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川16民终2011号
(2020)川16民终2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上列三位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3。
上诉人青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黄某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20)川168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某以其与被上诉人王某1、王某2、黄某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自愿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青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上诉人青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军
审 判 员 谭 昀
审 判 员 张 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超超
书 记 员 张凌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