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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黄某、黄某1与罗某转继承纠纷案

2023-06-11 09:59:36 337

谭某、黄某、黄某1与罗某转继承纠纷案


 

谭某、黄某、黄某1与罗某转继承纠纷案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邵中立一终字第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翠华。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国银。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翠华、黄艳、黄忠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4)隆民二初字第97-2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继承人罗某1生前在国内的住所地为隆回县,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转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被继承人罗漫的户籍于2009年12月3日由隆回县迁入长沙市雨花区,罗漫生前在国内的住所地为长沙市雨花区。同时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被继承人罗漫位于隆回的房产价值188000元,位于长沙市的两处房产价值1004020元”,故被继承人罗漫的主要遗产所在地应为长沙市。被继承人罗漫死亡时住所地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不在隆回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袁文革
代理审判员  潘 婷
代理审判员  王星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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