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1等与王×4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1等与王×4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21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
委托代理人王志忠。
委托代理人刘东江,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
委托代理人刘东江,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3。
委托代理人刘东江,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4。
委托代理人李由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1、王×2、王×3因与被上诉人王×4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王×1、王×2、王×3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1、王×2、王×3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1、王×2、王×3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4负担450元(已交纳),由王×2负担25元,由王×3负担25元,由王×1负担2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评估费2000元,由王×4负担500元(已交纳),由王×2负担500元,由王×3负担500元,由王×1负担5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杨 夏
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
代理审判员 王 黎
二O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