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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等与王×4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1 10:00:51 367

王×1等与王×4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1等与王×4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2134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1。
  委托代理人王志忠。
  委托代理人刘东江,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2。
  委托代理人刘东江,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3。
  委托代理人刘东江,北京市海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4。
  委托代理人李由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1、王×2、王×3因与被上诉人王×4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14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王×1、王×2、王×3于2014年2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1、王×2、王×3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1、王×2、王×3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4负担450元(已交纳),由王×2负担25元,由王×3负担25元,由王×1负担25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评估费2000元,由王×4负担500元(已交纳),由王×2负担500元,由王×3负担500元,由王×1负担5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王×1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杨 夏
代理审判员  林存义
代理审判员  王 黎
二O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