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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侯某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6-11 10:01:15 346

王某1、侯某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王某1、侯某转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5民申415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3。
  一审原告:侯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2、王某3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15民终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王某1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判决超出一审原告的诉求,人民法院应再审。一审判决围绕一审诉讼请求审理,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王某2、王某3不服该判决,仍以涉案楼房含有母亲泮张香遗产份额,要求继承为由提起上诉。依据法律规定,二审审理范围应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既然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理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却在上诉人上诉请求范围以外,且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判决再审申请人给予王某26万元补偿,明显超出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0条11之规定提请再审,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的诉讼(上诉)请求看,原一、二审判决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准确,围绕争议焦点所作的事实认定清楚,生效判决亦同时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生效判决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系从家庭伦理,维护和修复双方亲情关系出发,并考虑到王某2在王宗山患病期间进行了照顾等因素(王某2提起上诉时亦提出对王宗山进行了抚养照顾,应分得一定数额),判决再审申请人给予王某260000元的补偿亦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某1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1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胡洪建
审判员 王亚利
审判员 李令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帆
书记员熊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