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与张某、王某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与张某、王某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民终150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孟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冠豪。
上诉人王孟庄因与被上诉人张洪荣、王冠豪转继承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不服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孟庄,被上诉人张洪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冠豪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9)吉072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岭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孟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杨小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金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