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王某乙等转继承纠纷案
王某甲、王某乙等转继承纠纷案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申初字第00002号
再审人王万民。
当事人 委托代理人常宝珠。
委托代理人齐晓燕。
被申请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王某乙。
被申请人王某丙。
本院在审理再审人王万民与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转继承纠纷一案中,再审人申请在本案中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再审人王万民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起诉。
落款
审 判 长 张广兄
审 判 员 张年红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凤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