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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诉陈某转继承纠纷案

2023-06-11 10:04:57 336

徐某诉陈某转继承纠纷案


 

徐某诉陈某转继承纠纷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中民申字第62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国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柬方(曾用名:陈某1)。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国辉因与被申请人陈柬方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昌中民一终字第389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徐国辉申请再审称:一审开庭时被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无故缺席,一审判决书未按照缺席审理作出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一、二审对许凤来的遗嘱问题认定事实有误,与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内容相冲突;许凤来从来未放弃对其子徐国荣的继承权。二审再审申请人提供了其母许凤来的遗嘱,二审认为是遗嘱系复印件,不予认定,现将原件提供。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一审第一次开庭时被申请人因执行演出任务未能参加庭审,其未到庭有正当理由。一审法院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重新安排了开庭时间,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判决,并无不当。依据法律规定,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徐国荣于1999年去世,许凤来于2008年去世,在此期间长达9年的时间里,徐国荣的遗产未进行分割不符合常理。且许凤来于2003年1月5日在《历年对有困难的儿女帮助款》中记载:“老三去世后按法律(继承法)我可得到分内的财产约三万元,因我生活还能过得去,这一份遗产就作为今后对陈建芳、佳佳生活的帮助”。许凤来已放弃了对徐国荣遗产的继承权。再审申请人徐国辉提交的给呼图壁县粮食局的申请,因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徐国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徐国辉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吴 世 峰
审 判 员 谢力扎提
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雷 苑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