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于某、代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6-11 10:05:41 330

于某、代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代某1转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民终835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2。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3。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义,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4。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积波,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某、代某3、代某2、代某1、戴某因与被上诉人代某4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于某、代某3、代某2、代某1、戴某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9)鲁0283民初561号民事裁定,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或发回重审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代某4未作书面答辩。
原告诉称  于某、代某3、代某2、代某1、戴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位于平度市户两套房产及剩余平方、评估费、过渡费由被告继承十二分之一,剩余部分由原告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2015年4月9日,原告于某、原告代某3、原告代某2、原告代某1、原告戴某起诉被告代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诉讼标的为平度市李园办事处代家庄村98号房屋的继承,原告要求法院判令将拆迁房屋及拆迁款的50%归原告于某所有,剩余部分由原告和被告六人均分。2015年5月14日,本院作出(2015)平民一初字第161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质上是因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就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产生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称对该裁定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与本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615号一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均为平度市李园办事处代家庄村98号房屋,诉讼请求虽然不同,但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原告所诉系重复诉讼,应当驳回起诉。裁定:驳回于某、代某3、代某2、代某1、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原审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1615号民事裁定书所约束,上述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起诉。上诉人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次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诉人如对(2015)平民一初字第1615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不应另行提起诉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于某、代某3、代某2、代某1、戴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