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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衢民终字第62号案

2023-06-11 10:07:39 338

浙衢民终字第62号案


 

(2010)浙衢民终字第62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浙衢民终字第62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甲。
  委托代理人: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甲。
  委托代理人:汪乙。
  委托代理人:余某。
  上诉人周甲为与被上诉人汪甲转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9)衢江民初字第154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09)衢江民初字第1547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朱晓龙
审 判 员  郑尹秋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 婷
拟稿:核稿:签发:

2010)浙衢民终字第62
江山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甲为与被上诉人汪甲转继承纠纷一案,因你院未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且对汪梅仙的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问题未作处理,经我院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你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