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盛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张军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鞍山盛和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张军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3民终14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鞍山X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J,经理。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J。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卢W。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宝林,辽宁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鞍山X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张J因与被上诉人卢W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4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X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张J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鞍山X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张J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鞍山X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张J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鞍山X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张J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杨兴棠
审判员 全丽红
审判员 苑克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隋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