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洲与叶敏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宾洲与叶敏等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终19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宾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家盛,北京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北京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奥客(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4号楼5层51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孝杰,经理。
原审第三人:叶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宾洲因与被上诉人奥客(北京)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客公司)、原审第三人叶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7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董伟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宾洲申请撤回对奥客公司的起诉,奥客公司、叶敏明确同意宾洲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宾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7690号民事判决;
准许宾洲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宾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宾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文慧
书 记 员 郭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