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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董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6-12 12:31:54 341

陈某、董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陈某、董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1311民申5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汉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董士凤。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汉金因与被申请人董士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1311民初6043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陈汉金申请再审称,原一审判决使用法律错误,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陈汉金与被申请人董士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经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1)1311民初6043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陈汉金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割房产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董士凤与申请人陈汉金同居期间对双方取得的案涉房产进行了出资,并证明出资数额,一审法院在未查明被申请人董士凤的出资及出资比例情况下对案涉房产进行了分割,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请求撤销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2021)1311民初6043民事判决书。2.请求重新审理或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汉金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杨化恕
审判员 王良策
审判员 包 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江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