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三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齐藤机械制作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三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连齐藤机械制作有限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民初233号
当事人 原告:大连三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535路公交车石矿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723469726Q。
法定代表人:车培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明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大连齐藤机械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镇岔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16996800U。
法定代表人:车培鑫,总经理。
第三人:NEWPORTCORP。住所地:。
代表人:藤代摩里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三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齐藤机械制作有限公司、第三人NEWPORTCORP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三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大连三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长 吴欣欣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董英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