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戴某、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民终97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戴兆龙因与被上诉人张晓雪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1425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戴兆龙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缴费期限,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戴兆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叶楠楠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