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某、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公某、罗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8民申2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公某。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公言程因与被申请人罗倩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鲁1328诉前调书18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言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落款
审 判 长 王加海
审 判 员 肖健东
审 判 员 范祥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公丽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