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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芹、成秀堂等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3-06-12 12:38:59 365

刘德芹、成秀堂等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刘德芹、成秀堂等公司解散纠纷强制清算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03清申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刘德芹。
  申请人:成秀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正隆、徐谢,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陈春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郝媛媛,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盐城三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鸣路一号一楼西侧(F)。
  法定代表人:陈春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春玲以被申请人盐城三泰食品有限公司(三泰公司)已被判决解散但未能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三泰公司强制清算,本院审查过程中刘德芹、成秀堂亦向本院提交了申请,申请三泰公司强制清算。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组织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陈春玲称:刘德芹、成秀堂诉三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22)0903民初4256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泰公司解散。三泰公司的股权结构为,陈春玲实缴出资260万元(持股52%)、刘德芹实缴出资135万元(持股27%)、成秀堂实缴出资105万元(持股21%)。经贵院审理认为各股东之间就三泰公司的经营管理无法达成共识,形成僵局。此外,陈春玲虽然持股52%,但在公司重大事项上并无决定权,故无法组织设立清算组并进一步对三泰公司进行清算。故申请法院依法对三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申请人刘德芹、成秀堂称:2022年11月20日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22)0903民初4256民事判决书判决三泰公司解散。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二款: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据上述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三泰公司进行清算。
  被申请人三泰公司陈述:其同意对三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三泰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
  2022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22)09034256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三泰公司。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三泰公司未能成立清算组,三泰公司股东向本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二款(二)项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本院(2022)0903民初4256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三泰公司,该判决书生效后,三泰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股东陈春玲、刘德芹及成秀堂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本院应予受理。三泰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受理陈春玲、刘德芹、成秀堂对盐城三泰食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落款


审 判 长 裴森辉
审 判 员 辅绍贵
审 判 员 宋 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