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军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明军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23民终5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明军。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明军因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1民初5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马明军上诉请求: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1民初587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并明确告知上诉人权利救济途径。事实和理由:1.2011年,上诉人与第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昌吉市心合牛羊育肥专业合作社,主要从事牛羊育肥销售经营。2013年4月,马付德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马志昊,但未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昌吉市心合牛羊育肥专业合作社从2016年其未实际经营,全部资产由何文军掌控,何文军未召开股东会即将牛舍出租,也未向上诉人分红。2020年4月,上诉人起诉至昌吉市法院要求解散昌吉市心合牛羊育肥专业合作社,理由为社员不足五人,按照章程的规定符合解散条件。昌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作社实际参与经营者为马明军和何文军、马治昊、马付德、何文强、何文林、何文福,实际成员为六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2022年,上诉人要求对昌吉市心合牛羊育肥专业合作社的资产进行清算。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要求上诉人将诉讼请求更改为解散,上诉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解散合作社之后,一审法院又以上诉人构成重复诉讼,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原审适用法律不当。2.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就以重复诉讼为由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严重的违反法律程序。原审法院应当告知上诉人通过何种途径救济权利,而不是一推了事。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马明军本次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就本案而言,上诉人马明军在(2020)新2301民初1678号案件中起诉的当事人名称、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均与本案同一,本次诉讼符合重复诉讼的法律构成要件,且马明军的起诉也并不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马明军构成重复诉讼,裁定本案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马明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赵 瑞
审判员 吴洁文
审判员 赵丽丽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谌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