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力合新媒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广电移动电视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力合新媒体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广电移动电视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新01民终2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力合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6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6栋501。
法定代表人:谢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林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瑶,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乌鲁木齐广电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北四巷5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新,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广播电视台(乌鲁木齐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路北四巷56号。
法定代表人:朱惠鹏,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新,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力合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力合)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广电移动电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鲁木齐广电)、原审第三人乌鲁木齐广播电视台(乌鲁木齐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电视台)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8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力合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解散乌鲁木齐广电。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公司的运行机制和经营状况,僵化的认为公司只要存在,高管之间有所沟通公司就能继续发展。本案要点是乌鲁木齐电视台擅自转移公司主营业务,侵犯我公司的权益,导致股东间出现严重信任危机,致使公司已经失去存在基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一,公司决策机制失灵,已经陷入僵局。虽然2019年1月之后公司召开过董事会,但只是对于员工的工资、公司的琐事做过程序性交流,对于关系到公司发展命脉的问题根本不存在交流的基础。2019年至2020年两年未能召开过股东大会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正是由于两年未能召开股东会决议,我公司多次要求谈判磋商未果的情况下,2021年2月24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并非商讨公司的发展,而是直接就我公司退出公司达成一致,形成股东会决议。一审法院仅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核,没有对内容做深入分析,想当然地认为股东尚存在合作的基础是完全错误的,这只能让公司成为僵尸公司,年年亏损。第二,经历这次转移主业务的事件,股东之间已互不信任,人合性不复存在,继续存在只能让股东背道而驰,加深矛盾。在我公司配合乌鲁木齐电视台及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完成股权变更后,原属于公司经营的乌鲁木齐市公交平台广告业务被乌鲁木齐电视台擅自转移到其他部门经营(其中广告制作、播出、信号发射留在乌鲁木齐广电平台,广告收费被乌鲁木齐电视台强行转移到其下属相关部门),导致公司经营迅速亏损。2019年以来,股东之间几十次通过电话、微信、邮件、信函交流,根本无法就公司的发展达成一致。乌鲁木齐广电剥离公司主营业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股东权利,双方丧失继续合作的可能。综上,一审法院无视股东之间无法合作的根本原因,继续拉郎配毫无意义。即使乌鲁木齐电视台再将主营业务重新转移到公司也不存在合作的可能,经营团队早已解散,技术人员已经离职,我公司的网络技术已经更新,重新投入运营的技术和成本非常巨大。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解散公司,及时止损。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公司的上诉请求。
乌鲁木齐广电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公司不同意解散公司,本案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第一,公司经营未出现僵局。2018年至2021年期间,我公司多次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并以《临时股东、董事会会议记录》的方式对公司日常管理事项形成有效决议。根据公司章程27条约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和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第34条约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和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因此,乌鲁木齐广电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形成会议记录的方式符合章程规定,同时是公司管理、经营公司的一种方式,通过该种方式,公司一直在正常经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未陷入僵局。第二,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运行并未出现持续性的严重困难,公与的运行机制并未完全失灵,公司管理方面不存在严重内部障碍。2018年至2021年期间,乌鲁木齐广电多次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事项形成了有效的决议。2021年2月24日,乌鲁木齐广电又召开2021年度第一次股东会,并形成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即使该股东会决议是关于对深圳力合退出公司经营的内容,但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原本就是可以通过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减资,或者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以及拓展新的发展项目等方式解决。深圳力合退出经营也是问题解决的方式之一,并且三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说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运行并未出现持续的严重困难,公司的运行机制并未完全失灵,公司管理方面不存在严重内部障碍。因此,公司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关于“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规定。第三,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及公司是否亏损不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深圳力合将公司未分配利润及公司开始出现亏损作为申请公司解散的理由无法律依据。股东以知情权为由解散公司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不得解散公司。二、关于乌鲁木齐电视台在2019年收回乌鲁木齐市公交平台广告业务的问题。因公交平台广告业务系基于乌鲁木齐电视台的频率、频段资源实现,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在乌鲁木齐电视台的股权被无偿划转至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乌鲁木齐电视台不是乌鲁木齐广电股东的情形下,由乌鲁木齐广电继续使用频率、频段资源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但2020年11月17日,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已经将股权又无偿划转回乌鲁木齐电视台,深圳力合的担心的问题不复存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乌鲁木齐电视台述称,同意乌鲁木齐广电的答辩意见,请求驳回深圳力合的上诉请求。
深圳力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解散乌鲁木齐广电。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9月11日,深圳力合、乌鲁木齐电视台共同注册成立乌鲁木齐广电,注册成本10,000,000元,乌鲁木齐电视台认缴出资5,100,000元,深圳力合认缴出资4,900,000元。2018年12月18日,因对国有文化企业监督管理的需要,乌鲁木齐电视台将其股份转让至乌鲁木齐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名下,2020年11月17日,财政局将股份转回乌鲁木齐电视台名下。乌鲁木齐广电的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约定:公司设立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二条约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理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10.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12.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计划等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百分之百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股东会对其他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四条约定: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时间为每年上半年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第二十五条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七条约定: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和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经股东签署的会议记录(纪要)应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其副本复印件应提供给各方股东。第二十八条约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不购买的方可对外转让。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九条约定: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其中:甲方有权推荐二名董事,乙方有权推荐二名董事,双方共同推荐一名独立董事。第三十条约定:公司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约定:董事由股东推荐,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二条约定: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因工作变动,经双方股东同意可以随时作出变更。第三十三条约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研究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除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除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四条约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将讨论的事项,以及为使每一董事能对待议事项进行适当地考虑所必需的一切报告、文件或其他资料。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2.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董事或监事书面具体指明事项并提出要求时,董事长应在十五天内确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时间。3.董事会应就与公司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方为有效。4.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成员根据总经理书面提交的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并签字后方为有效。5.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或纪要上签名,经签署的会议记录(纪要)应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其副本复印件应提供给双方股东。乌鲁木齐广电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2月10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5月5日、2019年5月21日、2020年5月27日、2021年5月8日召开董事会,由深圳力合推荐的王明华、梁荣晓,由乌鲁木齐电视台推荐的王力军、徐继东及董事长张勇等人参加,同意为员工购买保险、向杭州广电移动公司支付货款等事项。2017年5月31日,乌鲁木齐广电形成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张勇、杜启芳、王力军、梁荣晓为董事会董事,吴惠杰、郭红、郭学智为监事,审议通过2017年经营计划、公司采购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等。乌鲁木齐广电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1月28日、2018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由张勇、王明华、梁荣晓、王力军、徐继东等人参加,同意支付购买摄像设备款项、缴纳增值税等事项。乌鲁木齐广电于2021年2月24日召开股东会,牛虎雄、胡斌、王明华、张勇、王力军、梁荣晓、郭红参加,同意增补王明华为公司董事,同意支付深圳力合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程及技术服务费共计2,919,056.05元、节目资源费共计561,104.09元、公交平台终端使用费360,000元,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0,000元减少到5,100,000元,减少注册资本的4,900,000元,减资后,深圳力合退出公司经营,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变化相关条款的修改,同意授权郭红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工商备案事宜。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深圳力合作为乌鲁木齐广电的股东,其持股比例超过10%,有权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司法介入公司自治,应遵循谨慎及有限介入原则,尊重公司自治以实现公司治理的自律化和最优化,只有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已无法有效运转,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害时,司法的介入才必要且正当。关于乌鲁木齐广电2019至2020年两年未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乌鲁木齐广电虽然在2019年至2020年未召开股东大会,但在2021年2月24日就深圳力合退出经营等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且在2019年至2020年未召开股东会期间,乌鲁木齐广电召开董事会就补充员工医疗保险、支出机顶盒货款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乌鲁木齐广电决策机制未失灵,股东会、董事会依旧可以管理公司,使公司有效运转。关于乌鲁木齐广电自2019年开始亏损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新疆的经济形式及疫情原因,自2019年开始广电移动公司确有每年70多万的亏损情况,但深圳力合亦认可乌鲁木齐广电至今尚有7,755,366.98元的利润未分配,乌鲁木齐广电的股东利益未受到重大损害,且自2020年开始财政局已经将股份转至乌鲁木齐电视台名下,新疆亦迎来经济发展的好时机,关于深圳力合所述主营业务丧失的问题,深圳力合与乌鲁木齐电视台可以协商解决,让主营业务回归公司,并且可以开展新的业务。综上所述,乌鲁木齐广电两年未召开股东大会、丧失主营业务均不是公司解散的必要条件,深圳力合、乌鲁木齐电视台之间有冲突,亦可以协商解决,即使深圳力合与乌鲁木齐电视台出现信任危机,丧失合作基础,乌鲁木齐电视台亦同意深圳力合退出乌鲁木齐广电的经营,乌鲁木齐广电经营管理发生的困难,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故深圳力合要求解散乌鲁木齐广电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深圳力合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深圳力合提交如下证据:1.《乌鲁木齐广电移动电视2011年度经营计划(草案)》,证明设立乌鲁木齐广电是可借助股东资源发展移动电视综合服务业务,以公交移动电视项目建设为主要业务拓展方向并实现广告营收的目标;2.2012年12月21日乌鲁木齐广电临时股东会暨董事会决议、《公交平台使用合作协议》、2016年2月15日乌鲁木齐广电第二届第三次股东会暨董事会决议、乌鲁木齐广电2016年7月13日《报告》,证明案涉三方针对公交车移动电视设备运营的期限、车辆数量及由乌鲁木齐广电享有营运权与费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3.《关于乌鲁木齐电视台移动电视频道与移动电视公司经营分离的函》,证明乌鲁木齐电视台所持乌鲁木齐广电51%的股权未经公司召开股东会即被无偿划转给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相关业务直接由乌鲁木齐电视台管理,乌鲁木齐广电不再营运,侵犯了深圳力合的股东知情权与优先购买权;4.《关于停止为机顶盒用户提供节目服务以及处理善后事宜的请示》,证明至2022年6月,乌鲁木齐广电发展的无线数字机顶盒业务被停止并须向用户退费、公交移动设备的平台运营权亦被违约收回,公司完全丧失了盈利能力;5.乌鲁木齐广电2016年度至2022上半年营业总收入、广告收入占用及净利润统计表,证明公交移动电视设备的运营权于2019年被违法收回致使公司净利润从盈利几百万变成亏损几十万;6.乌鲁木齐广电股东往来函件统计表,证明自2019年开始股东之间缺乏正常沟通渠道,股东间的人合性已丧失。
乌鲁木齐广电对上述证据经质证称:证据1作为一份草案未经最终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故对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上述证据与是否满足公司解散的条件并无关联,且公交车移动设备的平台使用费、节目使用费均未支付完毕,解散公司将使债务无法清算;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不予认可,股权划转事宜系政府行为,涉及到公司业务的营运是为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规定,不能违法经营,并不涉及深圳力合的优先购买权;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业务是否正常经营并不导致公司正常经营,不能成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证据5、6系单方制作,对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即使真实亦非公司解散法定事由。
乌鲁木齐电视台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乌鲁木齐广电一致。
本院对上述证据1因无具体落款、证据5、6因系单方制作的打印件,故对证据1、5、6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2、3、4的真实性、合法性乌鲁木齐广电、乌鲁木齐电视台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述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公司已为非解散不能的情形,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除乌鲁木齐广电成立日期之外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查明,乌鲁木齐广电于2010年8月24日成立。
本院认为,公司解散是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解散的情形,公司解散因事由不同分为公司自行解散、强制解散和司法解散。本案中,深圳力合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系通过司法解散要求解散公司。
针对深圳力合主张因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要求解散乌鲁木齐广电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本案中,通过2021年2月乌鲁木齐广电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的内容,可以看出,乌鲁木齐广电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的减资、股权结构变化能够达成一致并形成决议,并未达到存有分歧、互不配合而无法形成有效表决的失灵状态,且针对公司内部的运营,亦在通过董事会进行决议,未陷入内部机制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定的僵局。本院认为,乌鲁木齐广电经营业务的变化及公司经营亏损是现有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境,但公司解散并非解决这一困境的唯一途径,双方实际也在努力解决深圳力合通过合法形式退出公司的方案,故深圳力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穷尽内部救济手段,亦不能证明乌鲁木齐广电目前存在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故深圳力合要求解散乌鲁木齐广电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深圳力合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力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韩 璟
审判员 唐 龙
审判员 白 冰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霍培钢